名词定义
法律条文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文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通常语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
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
原始主体
即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即刻对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如本人独立创作的作品,)。
继受主体
即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在权利范围、权利保护方式上有所不同。
作品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和以有形形式表达两大特征。
独创性
独创性并非指独一无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假设两件作品先后由不同的作者独立完成,即使他们恰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均可各自产生著作权。且独创性须满足一定的创造性,体现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创造性不同于艺术水准,只要绘画能够独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设计,独特地表现出自己真实情感、思想、观点,都能够成为作品。
以有形形式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作品应当可供人感知并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思想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受法律保护,仅当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现之后,方能够被他人感知,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画风、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权利取得
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著作权人可以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登记,但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作品登记过程仅对作品的权属信息做形式审查,一般对著作权的归属只能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
权利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
-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
-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权利保护期
著作人身权保护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视听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权利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合理使用
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有:1.教科书编写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
5.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发行权权利穷竭
著作权权利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原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穷竭,不意味着著作权权利的消灭,而是指著作权人对已经合法流入市场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的用尽。权利利用
著作权的利用分为转让、许可、质押。
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对著作财产权的支配,它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应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许可使用合同包括:
-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 付酬标准和办法;
- 违约责任;
-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许可使用种类
独占许可使用
独占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作品,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著作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前述约定的时间、范围和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排他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使用又叫独家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同样的条件继续使用作品,但不得再许可第三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普通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可以自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普通许可使用也应当签订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原则上不能提起诉讼。但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著作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著作权财产权。著作权人身权因为具有人身属性,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客体。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作品的名称;
-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 转让价金;
-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 违约责任;
-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著作权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的对象。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侵权概念
直接侵权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广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
间接侵权
是指行为人的帮助或教唆等行为促成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或继续。如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服务,又如视频网站经营者在经权利人投诉后未能下线网站内相关的盗版视频内容。
侵权责任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 剽窃他人作品的;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参考链接
[1]
什么是著作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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